为进一步规范盐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以下简称“县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视来信反映的内容和性质,由有关乡(镇)和县级部门负责办理。
二、来信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我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救助,属于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以下情形的来信不予受理。
1.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2.有关乡(镇)和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3.已经乡(镇)或部门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4.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5.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且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三、来信办理
(一)工作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县长信箱”来信的受理、请示、交办、转送和来信办理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2.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承办县政府办公室交办、转送的来信。
(二)办理方式。
1.对来信人提出的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来信人法定途径。
2.对依照法定职责应当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政策答复的来信,转送乡(镇)政府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办理。
3.对反映重大、情况紧急,或问题久拖不决的来信,形成专项来信摘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4.对经县政府领导批示和情况突出的来信,交有关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办理。
5.对重大紧急来信事项、来信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三)网上回复。
1.转送、交办有关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由有关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回复。
2.加强对回复用语的审核把关,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
3.承办单位从接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求助类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天。不能按期办结的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当给予解释说明。
四、督促检查
(一)县政府办公室应当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在来信办理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县政府办公室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来信事项、反馈办理结果,以及不执行来信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收到改进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