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医保〔202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边医保〔2020〕13号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者慢病证办证率,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助力打赢决胜脱贫攻坚收官之战。现将慢性病目录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发送各乡(镇),请各乡(镇)联系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者填写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及提交申请资料(原已审核通过的无需再次提交),于本月20日前统一收集齐后报送到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核结束后事务中心将按乡镇返回审核结果。
附件:1.门诊特殊疾病(慢病)目录
2.慢性病认定申请表
3.申报材料目录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日
盐边县医保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附件1:
门诊特殊疾病(慢病)目录
1.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视同住院报销):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非放化疗;
(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含透析治疗);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尿毒症透析;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7)地中海贫血;
(8)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躁狂
发作;双相性情感障碍;阿尔茨海默病;脑器质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中毒性精神障碍等);
(9)肝豆状核变性;
(10)普拉德—威利综合症;
以下病种限0-18周岁学生儿童:
(11)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以下病种限0-14周岁学生儿童:
(12)自闭症(限精神专科医院);
(13)精神发育迟滞(限精神专科医院);
(14)脑瘫康复治疗;
(15)先天性心脏病;
以下病种限0-6周岁儿童,康复治疗期限一年:
(16)脑炎/脑膜炎所致智力障碍;
(17)颅脑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无第三方责任人);
(18)中毒所致智力障碍(无第三方责任人);
2.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慢性病):
(1)肺结核;
(2)类风湿关节炎;
(3)系统性硬化病;
(4)帕金森氏病;
(5)糖尿病;
(6)高血压2级以上伴心、脑、肾损害;
(7)各种心脏病(心功能达Ⅲ级);
(8)冠心病;
(9)肝硬化、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慢性肝炎(限
中晚期);
(10)肌萎缩侧索硬化;
(11)重症肌无力;
(12)甲亢;
(13)甲减;
(14)慢性肾功能衰竭;
(15)肾病综合征;
(16)干燥综合征;
(17)强直性脊柱炎;
(18)癫痫病;
(19)苯丙胴尿症;
(20)急性脑血管病。
附件2: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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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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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病种 |
第一类 (重症疾病) |
门诊视同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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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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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慢性疾病) |
1、 |
治疗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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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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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病种 |
原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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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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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 |
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医保科复核意见(印章): 复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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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复查)结论: 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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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缴费档次对应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医保基金报销支付;2.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可选择申请其中的一个病种的医疗补助,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可选择申请其中的两个病种的医疗补助,最高报销限额不叠加;3.患有《办法》中规定的“恶性肿瘤”或“重型精神病”同一病种下多种疾病的,均按一个病种申报,但须注明具体诊断;4.参保人员须结合申报病种及病情选定治疗机构,选定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5.医疗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参保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报告等医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6.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医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医疗机构留存,第三联参保人员留存。 |
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人员类别 |
□统账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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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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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码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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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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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病种 |
第一类 (重症疾病) |
1. |
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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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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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慢性疾病) |
1. |
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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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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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病种 |
原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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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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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意见 |
经办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医保科复核意见(印章): 复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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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复查)结论: 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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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员,可申请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2.患有《办法》中规定的“恶性肿瘤”或“重性精神病”同一病种下多种疾病的,均按一个病种申报,但须注明具体诊断。3.参保人员须结合申报病种及病情选定治疗机构,原则上选定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4.医疗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参保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报告等医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医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医疗机构留存,第三联参保人员留存。 |
附件3:
申报材料目录
符合门特医疗补助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原件),其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须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出具,“重型精神病、学生儿童自闭症、学生儿童精神发育迟滞、儿童智力障碍”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
(三)申请前三个月以上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一年以内)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四)符合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的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等资料;
(五)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限市内),以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患有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可申请一个病种,第二类门特病种可申请两个病种,在填写《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时详细注明,并按申请病种分别提交本条规定的(二)(三)(四)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