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政府法制办集中开展“以案释法”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15-09-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015年6月至8月,盐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突出问题和引发的社会矛盾,组织农牧、国土、林业、信访、公安、维稳等相关部门在渔门镇荒田等村社,采取用村民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集中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以案释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村民全面了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程序和合法途径,如何依法信访,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权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使案例中的村民和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在事件中的违法性,并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赔偿造成的损失,从而有效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附案例和案件评析:
案例一、2015年1月25日,盐边县渔门镇荒田村一社村民黄某、杜某与格萨拉乡村民李某签订了《购买房屋转让土地协议》,约定将黄某、杜某家房屋和全部承包土地转让给李某。5月底,李某付清转让款后,将家属和部分财产搬入黄某家房屋居住并耕种土地。该社村民100余人以本社土地资源匮乏、土地转让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集体上访、在镇政府静坐,并采取断路、断水、断电方式阻止李某家搬入,造成李某家经济受损,李某家以房屋土地转让双方自愿、经济受损为由上访。
案例二、2015年3月31日,盐边县渔门镇荒田村二社村民覃某与箐河乡村民罗某签订《购买房屋协议》,约定将覃某家房屋转让给罗某,承包土地由罗某转包。5月底,罗某在搬入覃某家过程中,该社村民100余人以与案例一相同的理由上访和相同的方式阻止罗某搬入,造成罗某经济损失,双方矛盾如箭在弦。
争议焦点:承包土地转让、转包是否合法?农村村民房屋转让是否侵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村民集体上访方式和采取断路、断水、断电方式是否合法?
案件评析: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河谷地区部分村民随子女进城生活或进城打工,承包地和房屋空闲,而高寒边远山区部分群众为改善生活环境,与河谷地区部分村民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但在流转中,转让方和流转方往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土地流转相混淆,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自主决定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事实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可以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是划拨或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即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合法前提是需经发包方同意,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因此,案例一中,黄某、杜某、李某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其实质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案例二中,覃某、罗某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未向发包方备案,未采取村民优先权的保障措施,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享有的优先权。
同时,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与宅基地转让相联系。《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转让宅基地,限于农民集体成员之间或需集体农民同意。
关于如何依法信访的问题,《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因此,上述两个案例中,村民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