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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公开

盐边县2019年“行政执法规范年”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盐边县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攀枝花市2019年“行政执法规范年”工作方案》及《盐边县依法治县规划(2014-2020年)》(盐边委发〔2014〕5号)、《盐边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6-2020年)》(盐边委发〔2017〕5号)安排部署,加快新时代法治盐边建设进程,提高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着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紧紧围绕县委“一二三四五”工作思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规范、合法和公正,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与全市同步全面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绿色崛起样板县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端正行政执法理念,改进行政执法作风,充分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工作,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为保障,以推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现象;通过活动,促使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行政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行政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1.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全面启动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定”方案,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2.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1)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对条件不合格的拟办证人员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含委托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证件换(补)发、注销、年审等手续。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县政府(送县司法局)备案。

  (2)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确保公开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全面准确,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的动态管理。

  (3)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执法水平,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报县司法局备案。

  (4)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1.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并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2.确定审核主体。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单位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规范审核程序。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盐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盐边府办发〔2018〕52号)规定的职责权限、合法性审核程序,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强化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首先要完善文字记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其次重点要规范音像记录,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3.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四)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2.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五)严格落实并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模式

  1.严格执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省、市范围内统一处罚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清理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对存在裁量空间的条款,结合执法实际情况对在省、市级部门裁量标准中仍然存在较大裁量空间的法律条款进行再细化、再压缩,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不同情节,明确裁量标准,尽量缩小裁量空间。各执法机关要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体现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切实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落实到具体执法过程中。

  2.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以“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为宗旨,采取说理式行政处罚方式。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事先告知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并适时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做到边执法边普法。在行政处罚结果时,采取说理式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详细载明案件基本事实,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行使裁量权的应当按照本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作出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处罚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或者在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时,采用告知方式对案情进行法理分析,向当事人说明案件基本事实、调查过程、违法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履行方式、救济途径,便于当事人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使当事人更自觉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缩短案件执行时间,减少行政争议,达到普法的目的。

  (六)开展易发生社会稳定风险领域行政执法大督查

  1.围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以制度是否科学、执法是否规范、措施是否有力、监管是否到位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为全县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2.开展“营商环境提升”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入走访调研,畅通投诉渠道,坚决贯彻并落实好“十不准”,及时了解在具体执行中民营企业的反响情况,并组织专家、企业负责人和社会人士进行座谈评价,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县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抓牢行政复议应诉环节,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结合机构改革后行政复议办案机关名称、职责变化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着力提升办案水平,保障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积极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健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扎实做好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应用平台的推广使用,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季报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建议(意见书)作用,有效延伸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约谈制度,对故意上交矛盾、履职不力导致问题突出的情况,对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发函通报。

  3.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着力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应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

  (八)围绕强化法治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以2018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争当新时代法治先锋”法律大学习、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拼活动为基础,进一步深入、细化开展学习、培训及技能提升。

  1.建立健全学法机制。坚持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深入系统全面学习掌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学习掌握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学习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掌握与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真学全,学深学透,学用相长,自觉做党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通过一网一端打造“笮人讲堂—法律微课堂”,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形成按章办事的良好习惯。

  2.细化依法行政培训。县司法局组织全县科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分类进行思想道德、公共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的培训考核,组织开展专题案例研讨、知识竞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组织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考核。

  3.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作风,有效预防和解决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有效解决在执法工作中的冷、横、硬、推现象,在行政执法中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实施步骤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从2019年4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为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5月—11月)。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12月)。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全力推进,履行好法治建设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依法行政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统筹主抓,站、办、所、股室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牵头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站办所、股室负责本单位的牵头工作。

  2.严格考评,落实责任。

  本次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没有按要求、按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做好舆论宣传,加强信息报送。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微信、微博、门网站等新媒体平台的作用,积极推送“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相关信息,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报送县司法局。

  4.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要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认真加以推广。对活动中形成的好措施、好做法,要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防止短期效应、表面效应,推动实现我县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