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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5 来源: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边农罚〔2022〕003号

 

攀枝花收好芒农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攀枝花收好芒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8UCC59K;法定代表人:任园园;住所: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北路270-272号;联系电话:15982736676

因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劣质农药,盐边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2622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胡忠成(执法证号2303051923)云明琼(执法证号2303051926)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出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的以下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1.晴菌锉,有效成分含量40%,无生产日期,保质期2年,20瓶(100g/瓶),售价15元/瓶,购进日期:2020年1月10日;2.丙环.咪鲜胺,生产日期2018年,保质期2年,3瓶(100g/瓶),售价15元/瓶,购进日期:2018年12月1日;3.晴菌锉,有效成分含量12.5%,生产日期2019年,保质期2年,12瓶(100g/瓶),售价12元/瓶,购进日期:2020年月1日。以上农药共计35瓶,货值金额:489元。至案发时止,上述过期农药当事人尚未售出,无销售收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农药进货登记台账》《农药销售登记台账》;4.攀枝花收好芒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经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任园园身份证复印件;5.过期农药处理单据(《攀枝花市特作农资有限公司配送单》);6.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边农罚告〔2022〕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无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的农药,造成了35瓶农药超过了质量保证期,仍未下架处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性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尚未售出过期农药,没有给农户造成损失,也无违法所得,同时积极配合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已将上述过期农药返还供货商作无害化处理),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按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4第1种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过期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100元(大写叁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边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边县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8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地址: 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50号

联系人:廖传兵联系电话  0812-3969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