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01-21 来源:盐边县审计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表1
主体责任 |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对全县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
职责边界 |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推广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 3.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2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3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 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4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5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 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6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7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8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本权力项目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 2.决定责任:被审计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或审计组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执行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
表2-9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责任主体 |
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社保和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制止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正在进行本权力项目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相应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的建议。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 3.通知执行责任:经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4.事后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3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