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8: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过期药品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案例8: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过期药品被处罚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使用劣药的违法性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该卫生院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对当事人使用劣药(过期药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宣传意义:此案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过期药品与检验室、预防接种门诊室内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药品混放,未及时区分放置并设立过期警示标识,也未按相关制度销毁处理,存在混放使用的行为,明显未履行医疗器械、药品管理的相应义务,背离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作为地方卫生院,其对医疗器械混放使用的事实以“缺乏管理”、“没有专职管理员”、“工作失误”为由做出解释,充分体现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安全隐患。
(作者: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韦美男胡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