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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以案释法】案例8: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过期药品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案例8: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过期药品被处罚

基本案情:2017111,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检验室和预防接种门诊室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检测试剂(含与检测试剂配套使用的缓冲液、采血管)等18种(不同批次)过期医疗器械,还有1瓶过期的人用狂犬病疫苗、1盒过期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以上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未用任何标识予以标记,且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混放在一起。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采取扣押措施。以上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合计1093.20元,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合计:51.3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使用劣药的违法性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该卫生院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对当事人使用劣药(过期药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宣传意义:此案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过期药品与检验室、预防接种门诊室内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药品混放,未及时区分放置并设立过期警示标识,也未按相关制度销毁处理,存在混放使用的行为,明显未履行医疗器械、药品管理的相应义务,背离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作为地方卫生院,其对医疗器械混放使用的事实以“缺乏管理”、“没有专职管理员”、“工作失误”为由做出解释,充分体现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安全隐患。

    (作者: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韦美男胡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