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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以案释法】案例7:加工销售以马肉驴肉冒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牛肉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9-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案例7:加工销售以马肉驴肉冒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牛肉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6328日,盐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西昌市食品药品与工商质量管理局电话,请求协助调查一起涉嫌加工销售病死动物产品案件。经执法人员对对当事人何某家旁的2间冻库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冻库内有大量冻内脏、冻黄牛肉(头、脚)、冻尾巴等,共计171件(盘)、2129.05kg。执法人员随即对发现的来源不明的动物产品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后经西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勘验,鉴定结论为:病死动物的产品。盐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经查明,20151月至20163月期间,何某共从陈某、吉某甲(另案处理)、吉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动物肉数量达20000余斤,金额达200000余元;何某加工后,销售给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李某动物肉数量达20154斤,金额达335288元。20163月,执法人员在何某家中查获大批来源不明的冻肉,经鉴定系病死动物产品,而这些产品被何某冒充牛肉对外销售。

经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零售商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2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同时,禁止被告人何某、陈某、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对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宣传意义:(一)食品安全是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重中之重,该案中何某为了牟取高额利益,大量收购马肉、驴肉等充当牛肉对外销售,并伙同他人将病死的马肉、骡肉、驴肉等分解后,冒充牛肉分销出去,销售数量达两万多斤。这些问题肉最终被送上了消费者的餐桌,严重的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但何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最终被曝光,身陷囹圄,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有效震慑和警示了其他同类违法者,促进了肉类市场的规范和安全。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对在第二款中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徐某、付某、周某等6名食品零售商,作为食品生产者有义务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为了贪图便宜、获取更高的利益,枉顾法律的权威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最终身陷囹圄,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作者: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韦美男 胡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