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4:销售含有新食品原料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食品被处一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盐边县工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天府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6年10月12日接消费者举报,称2016年9月24日在其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内购买的标识为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生产的鸡鸭汤料,其标签配料表标注为“豆子、黄豆、红枣、霸王花、虫草花、莲米、花生米、白果、芡实、薏苡仁、枸杞”。举报人认为虫草花应为新食品原料虫草子实体,按照相关规定,应标注“不适宜人群”。
经查,该产品配料中的“虫草花”实为蛹虫草。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均规定“蛹虫草”属新食品原料,采用其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在其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按公告内容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30袋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上述鸡鸭汤料,销售了20袋,销售价7.50元/袋;其余10袋在案发前已经退回了供货商。
处理结果:天府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审理后,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在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了10000元罚款。
宣传意义:新食品原料,是指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和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例如要按规定标注食用限量、不适应人群等。消费者若不能准确获知上述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因食用不当而损害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否则,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食品标签信息,注意其限量及适用人群,如果涉及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起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天府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曾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