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3: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盐边县工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16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成都市锦江区的“咕咕叫快餐”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饿了么”网络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引起社会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很快查证“咕咕叫快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饿了么”网络平台上违法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属实,并查明“饿了么”网络平台系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于2015年9月在成都开展网络平台订餐业务,该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的义务。
处理结果: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的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罚款15万元。
宣传意义: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2013年我国全年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首次越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用户规模超过3.02亿人,其中互联网食品总交易金额达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互联网食品交易作为新兴的食品经营方式,给群众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通过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可以对规范互联网食品经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作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曾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