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2019-01-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市管罚催〔 2019〕1 号
孙忠华: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你送达了盐市管罚〔 2018 〕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在销售商品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50000元(叁拾伍万元)人民币,并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018年7月25日前)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由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 2018年7月26日向你送达了盐市管罚催〔 2018〕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在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罚款350000元(叁拾伍万元)人民币。但你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农行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支行(帐户名称:盐边县财政局;帐号:144101040002522)缴纳罚款350000元(叁拾伍万元)人民币。你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盐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你经营的盐边县红格镇红邦经营部(经营场所:盐边县红格镇滨河街27号)处于关闭(停业)状态,且对你也无法取得联系(留存电话17308144406无法接通),2019年1月10日,我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你的户籍住址(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火炬村12组6号邮寄本催告书。2019年1月12日,因“拒收”“全家外出”“迁移新址不明”,向你邮寄的催告书退回我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盐市管罚催〔 2019〕1 号)采取公告送达。本催告书在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同时在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盐边县公众信息网(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上公告。自本催告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