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印发《盐边县县级党政领导干部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文件,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此外《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川委办〔2019〕2号)和《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委办发〔2019〕15号)也明确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和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我县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川委办〔2019〕2号)和《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委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盐边县县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共6点,包括县委书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担任县政府正职的县委副书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并兼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的县委常委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和兼任县食安委副主任的副县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详细列出县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