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民政局关于《盐边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代拟稿)》公示
发布时间:2020-05-07 来源:盐边县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边县民政局
关于《盐边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代拟稿)》公示
4月23日—4月26日,《盐边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代拟稿)》通过协同办公平台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意见并采纳县财政局修改建议。经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并修改,现再次将《盐边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代拟稿)》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乡镇、村社予以公示,如对《盐边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代拟稿)》有异议,请向盐边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反映。公示期7天,公示时间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4日。
电话:0812—8781217
盐边县民政局
2020年5月7日
盐边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代拟稿)
为进一步完善盐边县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补贴制度的通知》(攀办发〔2012〕1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14〕43号)和《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补贴制度的通知》(盐边府办发〔2012〕2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盐边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注“周岁”是指身份证出生年月日对应日,以下同)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三、审核审批
高龄津贴实行自愿申请、属地管理。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社区)调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盐边县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申报审批表为一式二份。无法表达意愿的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
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确认高龄老人的户籍、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社保卡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汇总后在乡镇公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报送的审批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高龄津贴自审批当月起发放。审批资料返还乡镇一份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年龄达到晋升领取上一个高龄津贴档次的,无需另行申请审批;外县、外乡镇迁入的,无需另行申请审批。
四、动态管理
建立高龄津贴动态核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高龄津贴动态核查机制管理责任主体,各村(社区)是本村(社区)高龄津贴动态核查机制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加强高龄老人的动态管理,高龄老人户籍在本县内发生变动的,村(社区)须在5日内告知本乡镇政府,迁出地乡镇政府应当在3日内告知迁入乡镇政府,迁入地乡镇政府审查后,每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作变更调整。迁出地乡镇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地乡镇续发;对高龄老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县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确保不漏发、不重发、不错发、不超发。
(一)建立月查报告制度。
一月一查高龄老人年龄、户籍、在住、生存等状况。每月5日前,各村(社区)开展核查,对户籍迁入迁出、失踪死亡、外出居住、社保卡丢失更换等情况,及时报告乡镇政府;每月10日前,各乡镇核实、汇总,按政策要求审核审定、待遇变更后,报县民政局。
(二)建立年审报告制度。
每年10-11月,各乡镇、村(社区)对高龄津贴工作进行年审。村(社区)、小组上门入户核查高龄老人年龄、户籍、在住、生存等状况,查看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收集在外居住住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乡镇政府汇总审定后,张榜公示5日,形成年审报告报县民政局。
(三)建立县级抽查制度。
每年12月,县民政局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电话抽查。查核结果全县通报,结果计入民政绩效单项考核。
(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互通平台,定期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入迁出、社保卡变更等信息。
五、资金发放
(一)建立定期发放制度。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资金发放平台使用县财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平台”打卡直发。
1.每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当月高龄津贴数据导入财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平台,同时向县民政局报送当月发放花名册、汇总表及新增、变更、注销名册等数据台账。
2.每月20日前,县民政局对“一卡通”平台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生成拨付单,报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发放。
(二)特殊情况和违规情形处理。
1.暂停发放。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联系的高龄老人,暂停发放高龄津贴。核实情况后,视老人生存情况、迁入迁出、失踪死亡等具体情节,确定是否发放高龄津贴及发放时长。
2.核减停发。经查实高龄老人有虚报申领、重复享受、失踪死亡、迁出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减高龄津贴,并上报县民政局停发。确认为失踪的,自失踪第四月起停发;确认为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确认为迁出的,自迁出次月起停发。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发放高龄津贴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违规领取资金。
六、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部承担。
七、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高龄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者。负责高龄津贴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把关、汇总上报等工作,指导村(社区)高龄津贴政策宣传讲解、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复核审查、人员变动统计。
2.县民政局是高龄津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管理、高龄津贴资金结算、数据库管理、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日常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津贴情况进行抽查。
3.县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保障、监管。
4.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协同县民政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互通平台,定期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入迁出、社保卡变更等信息。
5.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审核审批、发放管理违规违纪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
八、责任追究
高龄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对发放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津贴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集中通报曝光、与星级农户评选挂钩、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龄津贴的;
2.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出本县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津贴的;
3.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津贴的。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盐边县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
盐边县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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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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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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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小组意见 |
村(居)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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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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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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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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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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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乡镇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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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名: |
审批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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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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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式二份上报(个人申请书、申报审批表、2寸近照、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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