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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格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红格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因红格镇中部片区道路新建工程、S310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盐边县人民政府第18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红格森经所、红格交警队、红运汽修厂、红格道班、攀枝花市园林处林场及部分居民国有土地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纳入征收补偿。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红格村北街组:攀枝花市金江公路养护管理站红格道班(盐边国用〔2005223号)、王学吉(盐边国用〔2014033号)、梁洪(盐边国用〔2012170号)、鄢开红(盐边国用〔2002157号)、杨胜芳(盐边国用〔2001199号)、文丰祥(盐边国用〔2006130号),红格农村客运站、红格交警中队。

(二)红格村石咀子组:攀枝花市怡康饮水有限公司(盐边国用〔2005131号)、攀枝花市欣兴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国用〔200345号)、绿色饭庄吴华荣(盐边国用〔2006129号)、攀枝花市园林绿化处(盐边国用〔201357号至61号)、攀枝花市园林绿化处职工住房(攀国用〔200407220号)(陈安友、祝隆发、何其辉、王治元、陈永军、李刚、刘波、杨明智、李素英、攀素珍、马昌用、何永光、张宗禄、夏昌金、杜发金、罗会存、钟银召、刘平、温可运、唐兴平共20户),红格森经所、红格粮站。

二、征收主体

征收人:盐边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红格镇人民政府、单位房屋产权管理单位

三、征收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特此公告。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