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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司法紧密衔接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发布时间:2023-03-14 来源: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近日,我局经办并移交司法机关案件--季某某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案,在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

  涉案人季某某为节约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与曹某某共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我县作为以矿产品采、选、冶炼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固废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偏低,固体废物非法堆存、填埋会造成土壤酸化、碱化、毒化,污染地下水系、影响植物生长,以致影响人体健康。该案的处理,对选矿行业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委托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巨大环境污染风险和经济损失的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同时,该案在调查和处置过程中,通过现场勘查、确定方案、征询专家、司法鉴定、多方联动、集中整治、事后验收等程序,既量化了公私财产损失额度,又及时消除了环境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