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01-21 来源:盐边县统计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表1
主体责任 |
盐边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体责任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全县的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有关社会经济调查。 (五)对国民经济运行、社会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报表资料,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并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全市及全省扩权试点县等相关(县)区的统计资料,并进行横向对比分析。 (六)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督和评估制度,统一管理全县统计报表及审定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整理编印《盐边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统计资料;按月编发盐边统计月报。 (七)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指导乡(镇)、部门和企业统计业务;监督管理全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和普查中心;强化全县基层统计队伍专业技能培训,承办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及统计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有关工作。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统计资料搜集、统计数据处理、统计信息的传输及统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全县统计资源共享制度。 (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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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便民化工作。 |
表2-1
序号 |
39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股)、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8140 |
表2-2
序号 |
39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股)、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8140 |
表2-3
序号 |
39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股)、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8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