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医疗保障局2019年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01-08 来源: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全县医疗保障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四)组织实施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授权在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下进行目录增补和支付标准的调整。 (五)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根据省、市安排部署,参与全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参与市级制定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参与拟订市级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组织拟订县本级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和副厅级以上干部、县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政策。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国家税务总局盐边县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生育、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等方面加强协调,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相关工作。 |
职责边界 |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
(行政处罚类)
序号 |
9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用人单位涉嫌存在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处罚类)
序号 |
9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缴费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处罚类)
序号 |
9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缴费单位涉嫌存在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处罚类)
序号 |
9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或参保人涉嫌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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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处罚类)
序号 |
9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用人单位涉嫌存在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处罚类)
序号 |
8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嫌存在采取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强制类)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送达催告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决定责任:根据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对未缴费单位及时报相关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强制类)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查阅、记录、复制与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不配合,并可能造成相关的资料被转移或灭失的资料下达封存通知书,通知封存的原因、时间、地点、封存人员等。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灭失医保基金资料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结果中获取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有关问题,清理归垫挪用基金,对转移、隐匿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检查类)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医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等方式,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基金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2.处置责任: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行政检查类)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情况、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检查 2.处置责任:核查中发现的违反“两定”协议及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
(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责任主体 |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或被举报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就违纪违规行为深入到相关单位或被检举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我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及实地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8656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