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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县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及开展计划烧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02 来源:盐边县融媒体中心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及计划烧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5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7日为开展计划烧除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时段开展计划烧除的,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二)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三)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

(五)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农牧业生产、工程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四、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应急准备、科学处置,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停止野外用火审批,林牧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一律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电力线路各产权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大风预警,对预警范围内输配电线路加大巡护监测频次,如出现7级及以上大风,对穿越林牧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采取拉闸断电措施。森林草原火险黄色预警期间,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加大火源管控力度。森林草原火险蓝色预警期间,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切实做好火源管控。

五、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盐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审核: 胡茜   责任编辑: 胡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