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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收费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县发改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5 号)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县公办幼儿园—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已依法开展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等法定工作程序。参照攀枝花市级和市内其他县区公办幼儿园现行保教费收费标准,考虑幼儿家庭承受能力和县幼儿园保教费成本情况,经县政府19 届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适当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二、我县公办幼儿园—县幼儿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县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级合格示范幼儿园450 元/生·月,一级幼儿园370 元/生·月,二级幼儿园290 元/生·月,三级幼儿园210 元/生·月。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3 岁以下幼儿入园,可在所定等级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直到满3 岁为止。若3 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60%。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2.住宿费:由于我县公办幼儿园—县幼儿园无住宿的幼儿,暂不确定住宿费收费标准。今后有住宿情况时再按规定核定。

  (二)服务性收费。我县公办幼儿园—县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两项。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不得盈利。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安全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代收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愿缴费,按市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对在园幼儿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攀枝花市教育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三儿”资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攀教〔2013〕26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 号)等相关规定减免保教费。2.收费标准调整后,县幼儿园应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并对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2 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开始执行。

审核: 王云   责任编辑: 夏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