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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放 12 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来源: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攀办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 枝 花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攀 枝 花 调 查 队发〔2017〕6 号)规定和《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关于 12 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函》(攀调函〔2020〕1 号)发布的 2019年 12 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2 月继续对低收入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大中专在校学生补贴标准=城镇低保标准 560 元×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10.1%≈57 元.人。

  (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补贴标准=农村低保标准 370 元×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10.1%≈37 元.人。

  二、补贴到位时间及信息报送

  该临时价格补贴应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发放到位。 各县 (区)人民政府、 市级承担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价格补贴定期报告制度,联动机制实施期间每月 20 日前,将上月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市政府。

  三、其他事项

  价格临时补贴对象、资金来源、补贴方法等按《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启动攀枝花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9〕28 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