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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盐边县教育和体育局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盐边县财政局关于2024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的通告 关于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12 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4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我县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60元/生。根据(川发改价格〔2022484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2.伙食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3.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县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代购,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年。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医保〔202417号执行。

    5.课后服务: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具体收费标准4/·课时,收费要求按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延时服务及假期托管服务的补充通知》(攀教体〔202283号)执行。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研学旅行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校服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要求

(一)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学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做到:1.收费前四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批准机关(定价部门)。2.收费过程中开具正式收据。

(三)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616号)和《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攀教体发〔20164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费用减免工作。

 

 

 

关于我县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县普通高中学校2024年秋季学期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我县由政府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

收费标准为:一般普通高中280/·期,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340/·期,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60/·期。

(二)住宿费

收费标准为:100/·期。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新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普通高考考试费

1.普通高考考试收费(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执收)。收费标准为32.5/·科,合计195/生(国家统考3+选择性考试3科)。未报考的科目,不得收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193号)规定,自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2.普通高考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5/生,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执行。

(四)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规性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20/·科(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科目免费)。未报考的科目,不得收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193号)规定,自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五)教材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学校统一代购,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目录之外的教材,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六)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为:30/·期,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期末结算,不得营利。

(七)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代购,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八)伙食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年。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医保〔202417号执行。

(十)研学旅行: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十一)军训服装费及校服: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十二)体检费: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根据本地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十三)假期托管服务:执行收费标准4/·课时,依据为盐边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盐边县教育和体育局课后服务费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盐边教体办〔201983 号),收费要求按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延时服务及假 期托管服务的补充通知》(攀教体〔202283 号)执行。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假期托管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要求

(一)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做到收费前“四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批准机关(定价部门)。收费过程中开具正式收据。

 

关于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盐边发改〔202226号)及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现将我县公办幼儿园2024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

(一)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收费标准

 

等级

保教费(元/人/月)

省级合格示范园

450

一级园

370

二级园

290

三级园

210

三岁以下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直到满三岁为止。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若三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60%

2. 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二)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按剩余天数退费。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代收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年。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医保〔202417号执行。

二、要求

(一)各幼儿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按照《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三儿资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攀教发〔20132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76号)和《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攀教体发〔20164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保教费的减免工作。

(三)各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

(五)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公办幼儿园应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县级部门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纪检监察机关:    12388

                              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县财政局:        8655435          

                              县教育和体育局:   865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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