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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盐边县高堰沟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高堰沟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DB61/T1418-2021),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742号)工作要求,盐边县水利局依法划定了高堰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经盐边县人民府同意,现将高堰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概况

高堰沟水库位于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镇踏柞村,坝址位于金沙江一级小支流巴拉河上游——踏柞河中下段。高堰沟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供水为主,兼有防洪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高堰沟枢纽工程包括黏土心墙石渣坝、溢洪道、闫家马店放水设施、小箐沟放水设施、左岸放水设施等。正常蓄水位1615.20m,相应库容1160;校核洪水位1616.50m,相应库容1260;兴利库容为930;死库容230。溢洪道、放空导流洞、放水洞均布置在大坝右岸。

高堰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高堰沟水库管理范围包括高堰沟水库校核洪水位线(1616.50m高程)以下水库库区及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内范围,管理范围面积0.848平方公里(1272.17亩)。

(二)保护范围

高堰沟水库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300米范围及水库校核洪水位线(1616.50m)以上至流域分水岭,保护范围面积31.55平方公里(47325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及其附属设施。

、对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法律法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有关规定(摘要)

 

 

附件

 

法律法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和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摘要)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法规规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三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二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