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县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精神,为保护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县林业局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草拟了《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审查、书面征求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公众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县司法局法制审查,最终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了《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划定全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禁猎对象,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用任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三是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应负的法律责任、群众举报方式和实施期限和有效期限分别进行了说明。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违法案件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行政与刑事案件处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等。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义务制止并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公布了举报方式。实施期限为2023年4月20日,有效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是明确了其他可申请办理猎捕证的情况。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调查监测、种群调控、保障航空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严格按照已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解读机关:盐边县林业局
解读人:谭棕方,联系电话:0812-865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