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3日,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但其中部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标准未明确,需补充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制定盐边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 主要内容
(一) 新增部分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青苗
一是“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未明确 “大春、小春”具体作物种类。新修订的《盐边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修订稿”)明确了大春以水稻为主,小春以小麦为主,含玉米、花生、高粱、苦荞、土豆、红苕等,并结合周边区县新的青苗标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 21号)及我县实际,新修订补偿标准。二是“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未明确部分青苗及补偿标准。新修订的参照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 21号),新增了“其他蔬菜、甘蔗、烤烟、饲料类作物、药材类作物、鱼塘”等项目,并结合周边县(区)新的青苗标准及我县实际,明确了补偿标准。
(二)新增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未制定房屋装修标准。修订稿参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 21号),增加了“地面装修、墙面装修、门窗防盗栏、吊顶”等补偿项目,结合周边区县房屋装修标准及我县实际,明确了补偿标准。
(三)新增并归类部分零星林木及成片林木补偿项目
“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中未明确“攀枝花树、桉树、银杏、桂花”等树种,在修订稿中进行了添加,并归类在“松、杉、柏、红椿”等补偿项目里。
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边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