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文件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边县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5-11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12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2-29
- 发布日期:2023-12-29
- 文 号:盐边府办发〔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盐边县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盐边县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含植物食用油、下同)的有效供给,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盐边县县级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边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在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发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波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供得上”,坚决守好粮油保供稳市底线。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负责辖区内的粮食供需总量平衡和粮食应急工作。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粮食供求状态和粮食价格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四)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五条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在盐边县级层面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本预案后述等级皆指盐边县级层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7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
况。
(二)重大:5-6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三)较大:3-4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四)一般:1-2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 应急组织机构
(一)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对粮食应急事件,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由县政府分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合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
等有关负责人任成员。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参加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一般情况下由县发展改革局及县属国有粮食企业相关人员担任,并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
第七条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一)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全县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应急需要适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粮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
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按照县指挥部部署,联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结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粮食应急相关工作,确保应急粮食的有效供应。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指导县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对粮食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粮食调运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加强全县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
4.县经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加工生产及电气保障调度,确保应急粮油加工和供应环节的用电、用气需要。协调通信部门,保持应急通信畅通。
5.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维护粮食储存、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应急运输线路畅通,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应急车辆运力组织和保障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保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防止粮食生产减产。
9.县经合商务局:负责协同监测粮油等市场运行、商品供应状况;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粮食调运、进口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指导大型商超等做好粮食市场供应。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粮食应急的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批发、零售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和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粮食应急工作中的卫生、疫情防控等工作,参与县级粮食应急工作。
13.县民政局:负责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等相关工作。
14.县统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5.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乡(镇)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乡(镇)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县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八条 市场监测预警
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经合商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县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供求情况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九条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按分管领域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和处置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监测辖区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 1小时之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
第十条 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经合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等级和启动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粮食应急响应
县级粮食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共三个级别。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第十二条 乡(镇)粮食应急响应
本级辖区或相邻周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粮食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分级级别。
第十三条 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一)三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
1.1-2个乡(镇)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1-2个乡(镇)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1-2个乡(镇)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县委、县政府认为需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二)二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
1.3-4个乡(镇)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3-4个乡(镇)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3-4个乡(镇)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县委、县政府认为需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三)一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响应。
1.5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
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5个及以上乡(镇)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县委、县政府认为需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启动乡(镇)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启动乡(镇)级应急响应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本辖区粮食生产、销售、储备、销售、价格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粮食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条件。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程序
全国进入国家级、全省进入省级、全市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较大及以上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委、县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出现较大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接到有关报告后,立即研判形势,作出评估和级别判断,1小时内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启动预案,县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有关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制定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在作出县级应急响应2小时内向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按程序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县级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送。出现较大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采取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响应级别;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
5.其他配套措施。
(二)县指挥部处置措施。
县政府批准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预案后,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进入县级三级响应状态时,县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程序牵头组织应对,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安排。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时监测粮食生产、加工、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组织县内外粮食采购,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2.进入县级二级响应状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应对,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安排。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适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经县指挥部批准,适时适量动用投放地方粮食储备,经县政府授权,县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根据需要实施政府储备粮加工,增加成品粮库存,满足应急保障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如有需要,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3.进入县级一级响应状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应对,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安排。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在县级储备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县指挥部应请示县政府向临近区(县)商调应急粮食或向市上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县指挥部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依法征用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必要时实施粮食限量、限价销售和供应以及其他必要措施,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其他必要措施。
(三)乡(镇)处置措施。乡(镇)接到县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相应层级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相关信息要在县指挥部领导下,按照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合理引导预期。
应急经费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负担,资金拨付按照应急救灾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效果评估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标准制度应及时开展和启动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相应响应级别指挥长签批结束响应文件,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补库
县级储备粮食应急动用后,由县发展改革局研究提出补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补库计划,恢复储备粮库存数量,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二十二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需求和动用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市外粮食采购调入、应急网点和仓储设施维修等措施,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粮食储备保障
严格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健全完善储备管理和轮换机制,确保储备常储常新,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不低于省、市核定下达数量。可适当增加应急成品粮油库存,加强储备粮动态监管,保障粮食供给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应急网络保障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信誉好的粮食企业、“放心粮油”、供应点、军粮保供网点、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三)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第二十五条 强化粮食应急企业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与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保障
依托粮食仓储、物流园区等,统筹整合加工、储运、配送、供应、铁路专用线等资源,加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及应急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 资金人员保障
将粮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有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粮食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修订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完善。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边县粮食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盐边府办发〔2020〕4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盐边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