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县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25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1-29
- 发布日期:2024-01-29
- 文 号:盐边府规〔2023〕9号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县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我县辖区(林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如红豆杉、红椿、兰科植物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树皮、汁液、子实体等。如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县林业局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三、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平台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将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五、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本通告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812-8654315
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812-8664967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