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1-01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24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12-11
- 发布日期:2021-01-01
- 文 号:2021年通告
为保护长江流域环境生态平衡,促进我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盐边县境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
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捕期暂定10年。
二、禁捕范围
金沙江、雅砻江盐边县段水域;二滩库区、桐子林库区、乌东德库区盐边县段水域;盐边县境内所有天然河道(惠民河、永兴河、国胜河、腾桥河等)。
三、禁止行为
(一)在禁捕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二)在规定的禁渔期外,允许从事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的休闲性垂钓。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捕期进行捕捞的,或在禁捕期收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或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劝阻或举报。
举报电话:
红格镇:8781004 永兴镇:8870137
桐子林镇:8657981 渔门镇:3161002
惠民镇:8890000 新九镇:8790044
红果彝族乡:8729716 共和乡:3160098
国胜乡:6353038 红宝苗族彝族乡:8730099
格萨拉彝族乡:3883664 温泉彝族乡:3896455
县农业农村局:3969789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县交通运输局:8653831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