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24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2-28
- 发布日期:2019-12-28
- 文 号:盐边府办发〔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盐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
盐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调整划定方案
根据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函》(攀环函〔2019〕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长效管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最大限度减少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定养殖区域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类别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三大类。
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介于禁养区和养殖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并防止污染物外排污染环境。
养殖区:畜禽养殖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区域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四川二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二滩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主要景点)。
4.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
(2)各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辖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
(3)各乡范围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
2.四川二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的边界向
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3.二滩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主要景点)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4.格萨拉生态旅游区的核心区,国胜乡大笮风旅游基地的核
心区以及红格镇红格村旅游景区的核心区。
5.县城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各乡(镇)辖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6.二滩库区等大型水库以及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等主要
江河的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养殖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采用资源消纳方法处理的养殖场必须根据可消纳的土地面积控制养殖规模。各乡(镇)可规划一定的可养区域用于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具体规定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
(二)限养区内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
(三)养殖区内提倡规模化养殖,按照综合利用优先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经许可已驯养的野生动物养殖及养殖规模参照执行,渔业养殖不适用此方案,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六)违反法律和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
各单位要各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有效维护畜禽养殖业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实,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各类形式宣传教育,引导开展此项工作。
(二)细化措施,保障责任落实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养殖业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管理和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盐边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环境保护,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县政府将对此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方案执行、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整改不力的乡(镇)、部门或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二)2016年5月25日印发的原《盐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盐边府办函〔2016〕30号)、2017年7月20日印发的原《〈盐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补充方案》(盐边府办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盐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盐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区划图
附件1
盐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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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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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 |
1 |
盐边县自来水公司 |
盐边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河流型 |
水域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雅砻江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 |
水域 |
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雅砻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 |
陆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右岸纵深至二滩大道临河侧,左岸纵深至德盐路临河侧的陆域范围。 |
陆域 |
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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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红格城乡供水厂 |
高堰沟水库 |
湖库型 |
水域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 |
水域 |
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以及从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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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
取水口一侧水域边界以上、乡村道路以下的陆域。 |
陆域 |
水域两侧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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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盐边县新九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新九乡大龙塘沟水源地 |
河流型 |
水域 |
取水口下游100米沿干流延伸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全部水域。 |
水域 |
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的水域。 |
|
陆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分别纵深50米的全部陆域。 |
陆域 |
二级保护区水域两侧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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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渔门镇集镇社区集中供水厂 |
渔门镇小河沟水库 |
湖库型 |
水域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 |
水域 |
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水域及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上溯2000米的水域。 |
|
陆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陆域 |
正常蓄水线以上水平距离200米内的陆域及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上溯2000米河岸两侧纵深水平距离各200米内的陆域。 |
地区 |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
||
盐边县 |
5 |
惠民乡水厂 |
惠民乡清香水库 |
湖库型 |
水域 |
库内全部水域。 |
水域 |
入库河流上游全部水域。 |
陆域 |
水域边界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 |
陆域 |
两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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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箐河乡箐河瀑布自来水水厂 |
箐河乡象鼻子水源地 |
地下水 |
水域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
水域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300 米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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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
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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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永兴镇自来水厂 |
永兴镇小箐沟水源地 |
河流型 |
水域 |
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 |
水域 |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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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
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陆域 |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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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胜乡城乡供水水产 |
国胜乡鱼洞水源地 |
地下水 |
水域 |
道路靠山一侧,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
水域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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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
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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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红果乡小槽社水源地 |
河流型 |
水域 |
取水口下游100米向上延伸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全部水域。 |
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除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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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
水域两岸分别纵深50米的全部陆域。 |
陆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以外的全部陆域。 |
附件2
盐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