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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盐边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2-28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05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02-21
  • 发布日期:2024-02-28
  • 文  号:盐边府规〔2024〕2号
  • 有 效 性 :1

     一、禁火时间: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县域范围内所有林地和草原及其边缘外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草原禁火区(城市市区除外)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发布如下禁火命令。

  三、严格火源管控— 2—(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高温焊接和切割、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荒、烧炭、烤火、野炊、点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火狩猎、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一切野外用火。(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展旅游、祭祀、节庆及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三)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域。(四)在禁火区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公共交通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五)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山林。针对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聋、哑和70岁以上老人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四、法律责任追究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本《森林草原禁火命令》对违反森林防灭火规定的行为要积极举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盐边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政策解读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审核: 夜钱江   责任编辑: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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