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发布时间:2019-08-29 来源:红宝苗族彝族乡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红宝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主体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执法权力依据的条款内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地址:红宝苗族彝族乡干坪子
监督电话:873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