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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4起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维护校园师生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今年以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深入开展了“校园餐”食品安全整治,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4起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旨在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营造从严打击违反校园食品安全行为的声势,发出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校,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1:盐边县某幼儿园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5月15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边县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主食库内存放有大米,现场不能出示该批次大米的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且进货验收台账上未见该批次大米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盐边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9月5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边县某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操作间与外界隔离的防蝇防虫设施风幕机无法正常使用,且食堂操作间大门处于开放状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盐边县某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案

2024年6月4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对盐边县某学校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于2024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年9月6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学校食堂餐饮具(餐盘)进行跟踪抽检,9月18日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8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盐边县某学校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5月15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边县永兴镇中心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盐边县餐饮业(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员留样记录本”中记录2024年5月9日的留样米饭数量175克,实际称量留样米饭117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 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审核: 王宇   责任编辑: 王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