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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2-02-1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攀府规〔2022〕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荒、烧炭、烤火、野炊、点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山狩猎、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

  (五)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及必要的农事用火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

  (七)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