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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于公开征求《盐边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森防指办公室代拟了《盐边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县森防指办邮箱ybxsfzb@163.com。

  盐边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结合辖区实际,需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县域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外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县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违法野外用火,停止野外用火审批,林牧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电力线路各产权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大风预警,对预警范围内输配电线路加大巡护监测频次,如出现7级及以上大风,对穿越林牧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采取拉闸断电措施。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严禁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用火。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治理“树线”隐患,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和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上报火情信息,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草区毗邻县(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