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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工作情况

盐边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4-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参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议事规则》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三农”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坚持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开展工作。研究涉及三农工作的重大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审议重要事项,应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和吸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坚持以农业精、农村美、农民富为目标。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挥国家级出口芒果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等优势,做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篇大文章,逐步提升农业“主导产业产业化、生产技术标准化、管理服务组织化、市场销售品牌化”四化水平,下足绣花功夫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全县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七条  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三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第八条  研究涉及全县农村改革、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一二三产业融合、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农民增收等“三农”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

  

第九条  研究审议涉农重大事项。

  

1.县委、县政府有关三农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2.全县有关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3.农口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4.全县涉农重大项目和投资事项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5.全县上年度县本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计划安排;

  

6.有关表彰表扬事项;

  

7.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的其他审议事项。

  

第十条  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安排部署全县“三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研究其他需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和协调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准备

  

第十三条  议题收集。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要求,每季度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收集议题。

  

第十四条  议题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后,拟制会议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审定的会议方案,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准备材料。

  

第十五条  会务准备。议题承办单位对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充分准备,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广泛征求意见,会前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会务等其他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会前可书面征求成员单位意见,会上印制审议稿,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所在单位,应另确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2.出席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文件、会议纪要的制发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制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内容,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办理结果后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